必威员工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张雪妮发布时间:2023-10-26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必威员工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培养员工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员工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员工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和学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员工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员工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员工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授权员工工作部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员工工作部的职责

第五条  确定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员工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员工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接受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员工勤工助学岗位,为员工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七条  在学院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组织员工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

第十条  得组织员工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员工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员工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公司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一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总数),统筹安排、设置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员工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员工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员工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岗位

(二)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学院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三)勤工助学临时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三条  公司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浮动。计酬标准包括工作内容、劳动量及工作时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员工参与学院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员工工作部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员工参与学院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员工在学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员工工作部必须与员工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员工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员工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员工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员工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于200891日制定,20236月修订,202391日起生效。